关于索赔

甲公司投资建设幢地下1层,地上5 层的框架结构商场工程,乙施工企业中标后,双方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了合同。合同采用固定总价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 405 天,并约定提前或逾期竣工的奖罚标准为每天5万元。
合同履行中出现了以下事件:
事件一:乙方施工至首层框架柱钢筋绑扎时,甲方书面通知将首层及以上名层由原设计层高4.30 m 变更为4.80 m,当日乙方停工,25 天后甲方才提供正式变更图纸,工程恢复施工。复工当日乙方立即提出停窝工损失150 万元和顺延工期25天的书面报告及相关索赔资料,但甲方收到后始终未予答复。
事件二:在工程装修阶段,乙方收到了经甲方确认的设计变更文件,调整了部分装修材料的品种和档次,乙方在施工完毕 3 个月后的结算中申报了该项设计变更增加费80万元,但遭到甲方的拒绝。
事件三:从甲方下达开工令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本工程历时 425 天,甲方以乙方逾期竣工为由从应付款中扣减了违约金 100 万元,乙方认为逾期竣工的责任在于甲方。
[问题]
1.事件一中,乙方的索赔是否生效? 结合合同索赔条款说明理由。
2.事件二中,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是否符合约定?结合合同变更条款说明理由。
3.事件三中,乙方是否逾期竣工?说明理由并计算奖罚金额。

【答案】

1、乙方的索赔生效。理由:该事件由甲方引起,乙方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及相关索赔资料,提出费用和工期索赔要求,并说明了索赔事件的理由。甲方在收到乙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与答复或未对乙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索赔已经认可。

2、乙方申报设计变更增加费不符合约定。理由:乙方已过索赔权利的失效,根据有关规定,乙方必须在发生索赔事项28天内经过工程师同意,提交索赔报告,但本案例中3个月后才提交,超出索赔失效,丧失要求索赔的权利,所以甲方可不赔偿。

3、乙方不是逾期竣工。理由:造成工程延期是由甲方提出变更引起,非乙方责任,乙方已有效提出索赔要求,所以甲方应给予工期补偿。补偿工期25天,则合同工期应为405+25=430(天),实际用了425天,工期提前了5天,甲方应该给予乙方奖励5×5=25(万元)。

【解析】

本案例主要考查工程索赔的内容及程序。承包人对于非自身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造成的工期或费用损失,可以向发包人提出索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9.1 条规定,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28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校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第19.2条规定,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28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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