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常识规定

①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③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的、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④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a.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b.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文件的发售应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明确的开标时间必须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文件澄清、修改和异议: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其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或者网站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
a.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b.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c.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d.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拒收的情况。

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2/3。

投标人的让利条件应体现在清单的综合单价或相关的费用中,不得以总价下浮方式进行报价。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